揮發性有機物是什么有害物質,各地有哪些標準?
2021-04-13來源:未知
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,是一種具有光化學活性,可產生臭氧污染,對人體有危害的大氣復合污染的重要前體物之一,并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危害。隨著城市現代化的發展,全世界的VOCs排放量正逐年增加,造成光化學煙霧、城市灰霾等大氣嚴重污染問題。接下來詳細了解揮發性有機物是什么有害物質,各地有哪些標準?
根據世界衛生組織(WHO)的定義,VOCs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是在常溫下,沸點50℃至260℃的各種有機化合物。在我國,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 Pa、常壓下沸點在260℃以下的有機化合物,或在20℃條件下,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。按其化學結構的不同,可以進一步分為八類:烷類、芳烴類、烯類、鹵烴類、酯類、醛類、酮類和其他。 VOC的主要成分有:烴類、鹵代烴、氧烴和氮烴,它包括:苯系物、有機氯化物、氟里昂系列、有機酮、胺、醇、醚、酯、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。
美國ASTMD3960—98中VOCs指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;德國DIN55649—2000將VOCs定義為在常溫常壓下,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/或固體,在通常壓力條件下,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℃任何有機化合物;美國EPA將VOCs定義為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屬碳化物、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,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。
而我國北京地方標準DB11/447—2007中將VOCs定義在20℃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等于0.01kPa,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。《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》定義VOCs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J,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(烷烴、烯烴、炔烴、芳香烴)、含氧有機化合物(醛、酮、醇、醚等)、鹵代烴、含氮化合物、含硫化合物等。
揮發性有機物是一類有機化合物總稱,在美國EPA優先控制187種污染物中有33種屬于VOCs,在我國VOCs已作為污染物開始系統控制和防治。2015年6月18日國家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《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》,規定從2015年l0月1日起,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行業開始征收VOCs排污費。